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客廳、主臥室有輕微壁癌,經檢視似有增建,故另於115年2月24日協同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地政人員稱雨遮部分因難以測量,無從測量;惟實際使用占有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