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父在場稱由債務人之父母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伍拾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