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306地號均為雜林,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 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 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 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 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 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 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同 標內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優先 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
8.
1306地號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該 條例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9.
1273地號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 於外國人,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