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722─1地號土地部分有東陽路60之1號建物坐落,餘惟空地及雜木林,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8.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9.
本件分2標依序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