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262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數 棟,部分空地、部分種植香蕉、茶樹、道路,264地號土地上有部分未辦保存建 物、茶園;債務人在場稱土地均由共有人管理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對債務人 陳述沒意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皆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