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111年7月4日經地政人員指界,1676地號土地為931建號之座落基地,另有一坍 毀之磚造建物部分占用。於111年9月26日現場履勘,鎖匠稱內部門栓栓住,無法開門。
2.
本件標的於114年5月26日經地政人員指界,屋內無人在場,屋內及屋外堆滿雜物。經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於114年10月4日訪查,債務人與其父親、兄長現居於標的建物內。本件 標的建物未入內調查屋況,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
如債務人現實佔有拍賣標的屬實,則依債務人佔有部分現況點交;如債務人未佔有拍賣標 的,則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 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5.
本件係拍賣標的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 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 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931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 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