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84地號土地為道路;89地號土地 部分水溝,部分雜木;98地號土地有多筆建物坐落。甲標拍賣之土地西側稍遠 處有公墓。債權人則陳報84地號土地為大眾通行之道路,其餘之土地則現為共 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甲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農業區。
7.
本件甲標均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 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甲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甲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 件甲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 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同一拍賣期日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 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 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