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5‧21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房屋有增建,會測如暫編267建號建物所示。嗣債權人代理人陳報,房屋出租予第三人謝萬宗,租期自113‧11‧25至118‧11‧24,每月租金新台幣15000元。
8.
暫編26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