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為一長型3層樓建物,1樓分前後兩段,中間有門可通。標的612建號建物前半 段現出租予第三人鄭O裕經營「振順車業行」,其自民國90年間向出租人即債務人之父許O土(已 歿)承租使用迄今,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無書面契約;標的612建號建物後半段為建物共 有人許O義自行開設之「許明義建築師事務所」,據共有人許O義陳稱其自90年起即無償使用迄 今;標的1568建號建物為
3.
3樓增建部分,現由建物共有人許O多居住使用,其牆面及屋頂有漏 水情形,該建物
4.
3樓增建部分有內梯(位於612建號建物後半段)相通,標的612建號建物前 半段通往樓上之內梯已被封死無法相通。本件拍賣不包含坐落之基地,土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另部分建物有無權占用第三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淵所有土地之 情事,並經本院111年重訴字第702號判決應拆除占有部分之建物並返還土地及負擔損害金在 案,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502號尚未確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5397號函覆, 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分局114年9月29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 14303011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7日北市都建 使字第114616249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非屬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之建 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6.
本件僅拍賣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所有 權人如有租地建屋契約則有民法第426-2條、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應俟優先承買權程序踐行完畢始得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拍賣之156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3481 號函所示,標的1568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依法限期強制拆除,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