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外澳段121-29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坐落,另有建物前空地,該建物 現場未見門牌。外澳段121-51地號土地位於前建物前方臨道路旁,係空地。拍定後僅點交外澳段121-51地號土地,其餘部分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標的外澳段121-29地號土地現況於查封時為建物坐落,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 121-29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且就121-29地號部分土地不點交, 僅點交未遭占用121-51地號土地部分。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2.
本件拍賣標的之121-29地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 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 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 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 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 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 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