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查報,拍賣建物現出租於第三人美又美早餐店、陳美秀 (店名檳榔樹)、柳丁自助餐、愛熙韓式海苔飯捲等經營使用,亦有出租於不知名之第三人作 為倉庫及開設神壇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只拍賣建 物,其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有遭受基地所有人訴請拆 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trial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基地所有人如符 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 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10.
本件拍賣建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