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9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3.
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8日、114年7月16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
4.
198地號土地上有檳榔 攤、汽車修理廠及門牌號碼知卡宣大道3段203-1號建物及100建號建物占用,在場人劉○○稱其 為土地共有人,203-1號及檳榔攤為其出資興建,10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出資興建等語,債務人稱 100建號建物為其出資興建,與家人同住,不會漏水,非海砂屋,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上開 檳榔攤、汽車修理廠及門牌號碼知卡宣大道3段203-1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占有使用土 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100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