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2地號土地有臨路,上開二筆土地相 連,該二筆土地現部分面積上有三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 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埔圳巷8-33號),其餘面積為雜草空地,依據債務人邱 善德陳報狀與第三人邱善興陳報狀均陳稱上開三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埔圳巷8-33號)之納稅義務人均為第三人 「邱善興」,依據其二人陳報狀記載上開三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 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埔圳巷8-33號)原為債務人邱善德所有,其後 於113年11月7日由第三人「邱善興」買受,現則是由第三人「邱善興」出租予 債務人邱善德居住使用,租期為民國113年12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本件土地 拍定後除三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 埔圳巷8-33號)之基地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因第三人「邱善興」僅是取得原為債務人邱善德所有之三棟未保存登 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埔圳巷8-33號),未取 得同屬債務人邱善德所有之屏東縣麟洛鄉玄聖段
5.
22地號土地,故第三人 「邱善興」與債務人邱善德間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 係」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進而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第三人「邱善興」 間就屏東縣麟洛鄉玄聖段
6.
22地號土地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及民法第426 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繼續存在之情事,第三人「邱善興」就三棟未保存登 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埔圳巷8-33號)佔用基 地範圍,是否能繼續使用屏東縣麟洛鄉玄聖段
7.
22地號土地,如有爭議,應 由拍定人另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8.
上開三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 埔圳巷8-33號)之納稅義務人均為第三人「邱善興」,非債務人邱善德,故三 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埔圳巷8-33 號)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13.
22地號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 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1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屏東縣麟洛鄉玄聖段
15.
22地號土 地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第三人「邱善興」是取得原為債務人邱善德所有之三棟未保存登記建 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埔圳巷8-33號),故本件拍 賣之標的即僅債務人邱善德所有之屏東縣麟洛鄉玄聖段
16.
22地號土地,因第 三人「邱善興」是僅取得原為債務人邱善德所有之三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 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民族路埔圳巷8-33號),未取得同屬債務人 邱善德所有之屏東縣麟洛鄉玄聖段
17.
22地號土地,故第三人「邱善興」與債 務人邱善德間依據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並依據民法第426條之 2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本件拍賣之屏東縣麟洛鄉玄聖段
18.
22地號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如就第三人「邱善興」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拍定人 另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