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房屋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到現場查封時,該房屋有樓梯與隔壁房屋相通,屋內壁癌嚴 重,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情形,現場住戶為越南籍人士,表示房屋是跟人租的,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暫編330建號建物,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65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 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6.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