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9月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3.
1440地號土 地車輛無法到達,對應空照圖為雜林,1008地號現況為雜草空地,鄰地皆為稻 田。據鑑價報告所載,
4.
1440地號土地上為茂密雜樹林而無法進入、1008 地號位置約在新埔鎮新龍路310巷35號對面的農地,地上為雜草,臨路情形:14 39地號臨新龍路230巷約2公尺、1440地號無臨路、1008地號臨新龍路310巷約3 公尺。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12.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