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 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 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民法第426-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 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 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 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 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六、本件標的為北斗都市計畫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 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 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8.
依土地謄本所示拍賣標的尚欠繳書狀費,交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