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鑑定人員入內進行鑑價,拍賣建物一樓有雨遮、 廚房增建,另二樓後方有增建,二樓房間有多處壁癌。現場留有家具、雜物。依鄰居稱該建物 現無人使用。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之59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 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 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 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