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金拍 115竹金職方22

新竹縣新豐鄉崁頭段167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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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8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8
保證金:
11.6
總坪數:
156.2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156.2 坪
總現值:
139.4 萬
拍後增值:
81.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竹縣 新豐鄉 崁頭段 1672地號,面積 2,616 m2,持分 6/48,3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新豐鄉 崁頭段 1681-1地號,面積 3,666 m2,持分 2/48,17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新竹縣 新豐鄉 崁頭段 1756地號,面積 140 m2,持分 35305/135523,5 萬
(特定農業區 遊憩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672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河道,部分為產業道路;1681─1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河堤,部分為河道,部分為雜草;1756地號土地其上為植林(林投樹)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1756地號上種植林投樹,惟地上物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權源不明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7.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1756地號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3‧依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2月9日新湖地登字第1152200097號函所載本件
8.
1681─1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9.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10.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11.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符合上開規定者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始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
12.
1681─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3.
據本件拍賣之新豐鄉崁頭段
14.
1681─
15.
175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依民國103年1月9日新竹縣政府府地測字第1030002543號函辦理。以上之情,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先行向相關機關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6.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土地增值 (3)
1.
新竹縣 新豐鄉 崁頭段 1672地號
2,616 m2 × (6/48) × 2,700 元 - 36 萬元
= 52.3萬元
2.
新竹縣 新豐鄉 崁頭段 1681-1地號
3,666 m2 × (2/48) × 2,700 元 - 17 萬元
= 24.2萬元
3.
新竹縣 新豐鄉 崁頭段 1756地號
140 m2 × (35305/135523) × 2,700 元 - 5 萬元
= 4.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22
1拍 部分點交
43.5 坪 / 685 萬
2026/3/25
1拍 不點交
4.2 坪 / 1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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