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5賢15797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段1923-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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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13 週四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
保證金:
2.4
總坪數:
10.8
坪單價:
1.1萬/坪
持分地坪:
10.8 坪
總現值:
9.6 萬
拍後增值:
-2.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縣 新豐鄉 中崙段 1923-1地號,面積 420 m2,持分 1/21,7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新豐鄉 中崙段 1258-2地號,面積 640 m2,持分 29493/1213632,5 萬
(特定農業區 水利用地)
法院筆錄 (12)
2.
民國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均為道路及路旁 之水溝。據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為既成道路及左側中雜林坐落其上,編號2 土地為屋後溝渠。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地勢低窪、現況為雜林,編號2 土地地勢低窪,現況為水利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7.
拍賣之編號1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 六、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8.
拍賣之編號1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 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
15.
代轉或訴訟 輔導科(轉分機
16.
土地增值 (2)
1.
新竹縣 新豐鄉 中崙段 1923-1地號
420 m2 × (1/21) × 2,700 元 - 7 萬元
= -1.6萬元
2.
新竹縣 新豐鄉 中崙段 1258-2地號
640 m2 × (29493/1213632) × 2,700 元 - 5 萬元
= -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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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12
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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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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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6.1 坪 / 22.4 萬
2026/8/13
3拍 不點交
44.9 坪 / 137.6 萬
2026/8/12
3拍 不點交
134.6 坪 / 108.4 萬
2026/8/14
3拍 不點交
34.7 坪 / 14.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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