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3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 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4866地號、4866-1地號土地均為山 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拍賣之4866-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5.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記載:據地政人員稱拍賣4866地號土地有產業道 路貫穿、有一工寮、部分雜木林、少數檳榔樹。4866-1地號、4866-2地號土地 均為雜木林。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4866地號、4866-1地號、4866-2地號土地地 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無分管、無出租、出借,僅就土地持分持行。本件係拍 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所拍賣之4866地號、4866-1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