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拍賣建物2樓為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億勳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民 國113年5月1日起至118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其餘樓層部分為債務人自住使 用。拍定後僅就拍賣建物
3.
4樓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田中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