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327-
3.
330地號為雜木、雜竹;404地號為雜木;404-1地號為道路。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故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為應買,投標人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
14.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5.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 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 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