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三筆土地均係車輛無法到達,且徒步難行,依航照圖觀 之,為雜樹林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 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