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415地號土地坐落383號,部分空地,416地號土地為空地,383建號建物1至3樓均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604建號),建物後方有部分空地;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稱建物為其友人占有使用,屋內物品亦為該友人所有。於拍定後不點交,且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第1─2種住宅區。
8.
160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建物其中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