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牆壁有些許裂痕,浴廁 管路因樓上漏水而滲出,目前已修復,積欠數月管理費。依地政人員測量結果主建物旁原 登記平台位置,已搭建圍牆將該空間與室內相連,屋前有採光罩,屋內有夾層,均屬增建 即暫編1606建號部分,增建部分無獨立之出入口。677建號及1606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拍賣標的編號2建物(暫編1606建號)為編號1建物(677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 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本件81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