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城鄉嘉里二街19巷2號房屋座落於嘉平段1051地號上,房屋之鐵皮屋頂與隔壁房屋(19巷3號)連在一起,有增建。據杜小姐之女兒陳稱,其母親 租下此房屋已有數年,每月租金新台幣5,000元,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查封1406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新城鄉公所都市計畫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050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道路用地區」,1051地號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 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