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為空地,顛號2土地為道路,編號4 土地上有三山宮,編號
3.
5土地為道路、空地,部分土地上有三山宮廁所及建 物坐落,另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 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編號1土地上有14筆建物坐落,如建物所有權人 (債務人除外)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