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第三人(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於115年5月21日陳報,其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為租 約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後第三人將依租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拆除建物及返還 土地,又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拆除,否則將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2.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及未出現於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網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4.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 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5.
拍定人就此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
6.
又此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 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