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巷道,其上是否有雨遮須以 測量為準;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供大眾通行使用,無分管、出租及 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三筆土地相連,標的整體地形呈長條形,地勢 平坦;現況為巷道使用 (南雅街37巷),380地號是否有雨遮占用,須以實 測為準;東側臨約15米寬南雅街。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別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 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