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4.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402-1地號土地為斜坡有落 差,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鐵皮棚舍,部分種植高麗菜。另據債權人陳報:拍 賣之土地現由第三人即承租人何○○占有使用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