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3.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402地號土地為斜坡有落差, 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鐵皮棚舍,部分種植高麗菜。另據債權人陳報:拍賣之 土地現由第三人即承租人何○○占有使用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
6.
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 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 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