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95地號土地為集合住宅建物之共同基地,80地號土地作為社區公園、綠帶使用,
3.
104 5建號建物則為管委會辦公室,並設有公用水塔,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4.
查封時611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於1樓設有神壇,有漏水、多處壁癌情形, 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9.
8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 效。 六、104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 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