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年12月15日經地政人員指界,債務人在場表示平常他兒子在住。
3.
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為坐落基地且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 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