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 到場協助測量建物,因第三人范○成(自稱是債務人之員工)在場而會同鎖匠及警員進 入,據第三人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居住使用,一樓走廊底有供奉祖先牌位,其餘空間隔成 房間數間,屋後有廚房,但雜亂看似荒置,二樓亦隔有房間,二樓廳堂設有大型神桌及大 型香爐,神桌上有大大小小數十尊神尊,三樓亦隔有數間房間,三樓另有夾層。本件經現 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范○成詢問是否有其他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海砂屋、輻射屋不知外,其餘均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除 不知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外,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 自行查明。嗣經債務人於115年1月13日陳報,建物為債務人所有,建物內之神明亦為債務 人所有,神明由債務人每日謨拜求債務人心安淨化。本件建物之實際占有人為債務人,債 務人之員工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朱火盛
5.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內暫編15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朱火盛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本標暫編152號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其占有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