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舊田段946地號,現為空地,係債務人之伯母無償使用 中(作為秧苗場),且依鑑價報告記載,未面臨道路;舊田段21地號,無路可達,依航照圖 (空照圖)指封,現為雜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