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1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厚德岡 坑9號之1建物之東南方約850公尺處,其上為道路與雜木林地;標的37地號土地 位於前開建物之東南方約430公尺處,無路可達,其上均為雜木林地。上開2筆 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 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 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