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8土地上有農舍及魚 塭;另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編號
6.
3土地上有魚塭、工寮、廢棄豬舍及一 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為北勢寮69-12號)坐落,編號
7.
8土地上有魚塭、豬舍 與污水池,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13.
8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 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4.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出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