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碎石道路,雜草叢生,債務人未實際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屬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民用航空站,又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為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上有無相 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