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有第三人承租使用(每月租金7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7.
7.
第 一種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部分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