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嗣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具狀陳報稱,據債務人所稱拍賣之建物目前斷水斷電,無人占有使用。
7.
本件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六、拍賣之建物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且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