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合176460

臺南市白河區六重溪段570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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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13 ~ 2026/11/12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5.2
保證金:
15.1
總坪數:
686.1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686.1 坪
總現值:
83.9 萬
拍後增值:
8.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570地號,面積 9,850 m2,持分 1/5,62.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585地號,面積 1,490 m2,持分 1/5,12.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6/6/30,總底價 117.5萬,保證金 23.5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6/7/21,總底價 94萬,保證金 18.8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3拍,2026/8/11,總底價 75.2萬,保證金 15.1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民國115年2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0地號、585地號現 均為雜樹林及部分私設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場勘查時,570地 號現況為雜木林、巷道,585地號中間有約六公尺寬之檳榔坑產業道路貫穿,部 分種植竹、部分為道路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 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570地號
9,850 m2 × (1/5) × 370 元 - 62.4 萬元
= 10.5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585地號
1,490 m2 × (1/5) × 370 元 - 12.8 萬元
= -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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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36.8 坪 / 31.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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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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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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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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