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石螺潭段571地號(重測後:石螺段97地號)、石螺潭段561地號(重測後:石螺 段139地號)於民國90年8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筆土地均 為空地,長滿野草。嗣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履勘石螺段
8.
139地號時,經會 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均無 臨路,為雜草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9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岡山都市計畫農 業區,位於岡山區協榮里,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高亢,未臨路,現況為雜樹 (草)叢;13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岡山都市計畫農業區,位於岡山區協榮里,地 形不規則,地勢高亢,未臨路,現況為部分空地、部分雜樹(草)叢。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