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稱,拍賣標的現為其父母居住及經營店面
3.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 後不點交。
4.
本件第3515建號建物係1780建號建物之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 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9.
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