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11月14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為承租人佔用,租賃期間自112年10 月20日至122年10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並押租金2個月共3萬元。另依鑑價報告 所載,就公寓外觀保養維護差,屋內牆面有油漆剝落,陽台門上方有小裂縫,整體保養維護尚 可。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