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150建號無增建,目前部分為停車場,住戶無固定停車位,每年抽籤,部分 為萬大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部分經建物共有人楊建華、羅薰珠及第三人群超三溫暖工程有 限公司出租予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全聯福利中心萬大店使用,租期自100年6月1日 起至115年5月31日止;115年7月7日另具狀陳報租約自115年6月1日至118年5月31日,現仍租使 用中。據承租人全聯萬大店組長陳稱系爭建物之管線有些許漏水。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稱本 件拍賣標的部分使用與原核准竣工圖不符,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告營業態樣,將依建築法 相關規定續處,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2141號函覆, 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3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0324 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萬華分局112年3月2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27245號函覆,經查訪該址未曾發生過非自然 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
3.
本件僅拍賣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不包含坐落之基地,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建物及其坐落 基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又依臺北市建成地政所114年3月4日以北市建地登字第114700 1685號函,本件拍賣標的原登記為共有部分,至72年11月9日更正為專有部分,依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有數人 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權 利並優先於無專有部分之基地所有人。請投標人注意。如有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