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44-8地號、532建號、1892棟次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未出 租,債務人表示為其與家屬自行使用,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如無其 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拍賣之41-6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係拍賣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現供公眾使用,該土 地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1892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同段3 8-
5.
41-6地號上,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9.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41-6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