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1882地號土地種植水稻、芭蕉樹,1884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土地均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 查證。
6.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六、土地均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 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 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 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8.
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 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10.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