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1674─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未臨路。惟其出入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1674─5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因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