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2地號土地為楠 梓仙溪部分河床,部分雜樹林。653地號土地為楠梓仙溪河床。債權人之代理人 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 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 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 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