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共有人居住,另1間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又115年1月21日現場會測時,據債務人稱,系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
5.
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 院權責無關。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